第十三條 在新區納稅的金融保險企業,新區財政按照其納稅總額,對上年度繳稅部分給予5%的資金獎勵,當年增長部分給予10%的資金獎勵。
第十四條 在新區納稅的各類企業,年納稅總額在200萬元以內的,每50萬元給予企業1個獎勵個人繳納所得稅60%的名額。200萬元(含)以上的,以5個名額為基數(1個獎勵個人所得稅100%的名額, 2個獎勵個人所得稅60%的名額, 2個獎勵個人所得稅30%的名額),每200萬元為一檔倍數遞增。獎勵均為稅后。獎勵資金總額以本企業繳納稅收新區留成額為上限,金融保險企業以納稅總額20%為上限。
第十五條 2017至2021年連續五年,以上年度企業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單位部分為基數,對新區成立后入駐的企業,按20%給予補助;2018年2月8日后新入駐的企業,按30%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入駐新區企業按照“蘭州新區涉企行政事業性‘零收費’試點”的相關規定予以減免。
第四章 生產要素補貼
第十七條 符合蘭州新區產業、環保政策的工業企業(年用電量200萬千瓦時以上)全電量納入直購電交易;對符合產業、環保政策,納入省政府絲綢之路信息港建設確定引進的國內知名大數據落地投產企業,實現到戶基礎電價每千瓦時0.28元。
第十八條 對航空公司新開辟的國內客貨運航線,給予一次性10萬元/條補貼;新開辟的國際客貨運航線,給予一次性20萬元/條補貼。對航空公司新開辟的貨運定期航線,自開辟之日起一年內,業載噸位80%(含)以上的,給予10萬元/航班補貼;業載噸位50%(含)—80%的,給予8萬元/航班補貼;業載噸位50%以下的,給予5萬元/航班補貼。
第十九條 對通過新區鐵路運達或外發貨物、年運量一萬噸以上的企業,新區財政給予每車2000元補貼。
第五章 融資扶持及獎勵
第二十條 入駐新區企業在風險可控、發展前景較好且可提供一定抵、質押物的前提下,由新區融資平臺公司擔保,幫助企業解決短期融資問題,融資時間、成本由雙方商定。
第二十一條 在新區注冊并成功在主板或創業板上市、募投項目在新區的企業,新區財政一次性給予企業800萬元的獎勵。
第六章 科技創新扶持及獎勵
第二十二條 入駐新區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經認定開展項目研發的,新區財政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經認定開展項目研發的,新區財政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國家級檢測中心和省級檢測中心,開展工作3個月以上,新區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50萬元和2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三條 以技術成果在新區投資入股產生所得稅的企業或個人,新區財政給予所得稅額100%稅后獎勵。
第二十四條 新區財政對購買技術成果的企業,自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年度之后起兩年內,按成果所形成的新產品累計銷售收入5%的比例給予補助。技術合同交易雙方應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第二十五條 在新區從事技術研發產生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研發成果達到約定目標且在新區有效轉化的,新區財政給予其研發固定資產投資額15%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引進的兩院院士或長江學者,在新區工作期間免費提供相應的人才公寓或住房。
第二十七條 新區企業產品或服務互為市場,在質量合格、價格不高于對外銷售價格的情況下可直接采購。
第七章 榮譽獎勵
第二十八條 新區每年進行評優獎優活動,對貢獻大、業績優、信譽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分別授予優秀企業、納稅10強獎、特殊貢獻獎、就業貢獻獎、技術創新單位、優秀基層黨組織、文明單位、誠信企業和勞動模范、優秀企業家、青年專家、能工巧匠、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九條 新區定期開展企業誠信評定活動,建立誠信檔案,表揚、獎勵誠信企業,對于不守誠信的企業,將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重大項目、特殊急需項目,可一事一議。
第三十一條 入駐新區的現代農業項目除享受本政策外,可根據每年中央、省委1號文件和新區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享受更多的獎勵、扶持。
第三十二條 對分期備案的項目可分期兌付獎勵資金。
第三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后,經審計確認的實際投資額低于備案文件規定投資額70%的,按實際投資額再降低一檔享受投資獎勵;低于50%的,不予享受投資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中共蘭州新區工作委員會蘭州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蘭州新區產業發展扶持及獎勵政策(試行)>的通知》(新發〔2017〕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政策內容可作為與企業簽定的招商引資合同文本的附件,進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政策由蘭州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